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执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俱时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桥头镇产业园。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合计1788168.17元,执行费20282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7月22日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0年7月22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
3.查询了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桥头镇的土地使用权。
4.执行过程中,一直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去向,故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5.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788168.17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
人民陪审员 鞠鸿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吕方胜
书 记 员 于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