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俱时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与天俱时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91民初710号
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俱时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本纠纷的处理达成和解,被告天俱时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学伟
书记员  赵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