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621民初1010号
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岳阳县荣家湾镇春麻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振吴电炉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振吴电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731元,由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