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8307号
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春麻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3898447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江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东方红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281578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江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