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621民初3354号
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春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3898447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系公司行政。
被告:苏州隆辉合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莘周公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890714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隆辉合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现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湖南华中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