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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无锡某某信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六安市金安区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无锡***信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勤新科技创业园***108号-A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无锡***信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锡滨劳人仲案字[2017]第72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无锡***信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已依法受理该诉讼。故此,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裁定如下: 驳回***对锡滨劳人仲案字[2017]第720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秦 玮 助理审判员 周 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