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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11民初314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江苏***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请求支付:1.拖欠2021年4月6日-2021年11月4日的工资20000元;2.经济补偿金3000元;3.加班工资9000元。 二、仲裁结果:终结仲裁活动。 三、***诉讼请求:提出了与仲裁申请一致的诉讼请求。庭审中撤回诉请3,明确诉请1中包含工资、加班工资、福利、高温费等。 四、本案相关事实:***于2017年4月11日入职**公司做喷涂挂件工作,2019年3月9日辞职。之后,***至无锡市太湖耐热铸钢厂工作。2021年4月8日***再次入职**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4月7日,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为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签订了员工入职通知,该通知载明了请假的流程及**的后果。2021年8月31日,***与同事***打架,后经民警调解,***赔偿***700元。同年9月1日,**公司作出罚款通知,给予***、***分别罚款500元的处罚。***从9月1日开始休病假至10日,之后未再至**公司上班。9月21日,**公司作出辞退***的决定,而**公司没有工会,未向地方工会报备。 五、工资发放情况:**公司支付***2021年4-8月工资为5250元、5590元、5961元、6155元、6828元,平均工资为6248元。***每月领取工资前在**工资工资表上签字,工资表项目包含岗位、假日、日工资、代缴社保等项目。工资表后附有详细的计算清单即基本工资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在职期间未有证据表明其向**公司就加班工资提出过异议。 六、庭审中,**公司提出***2019年3月9日辞职后入职其他公司,后就相关劳动关系未提出过异议,至其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开庭审理过程中,因**公司是以***违纪、**为由解除,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本院向***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不愿变更仍按照原诉讼请求主张。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诉讼时效。***第一次入职后于2019年9月3日提出辞职,之后至其他公司工作。2021年4月8日开始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显然,***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劳动报酬的申请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故本院仅审查***第二次入职后的诉讼请求。 关于诉请1。加班工资。根据***每月签收的工资表,载明工资按天结算,同时如若有加班也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了计算。对此***是明知的,且**公司支付的相关加班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然***也提供了自己的工作记录,但系其单方制作,不能证明其真实出勤情况,本院不予采信。 福利。***未有明确的诉请,且未提供任何证据,**公司不予认可,本院支持。 高温费。根据***签收的工资单,明细中未有高温费体现,故应当支付,经计算为1200元。 工资。***在2021年9月1-10日系病假,**公司应当支付其工资,按照其月平均工资计算为2083元。因**公司已为***垫付了10月的社保个人部分,应当予以扣除。对于10日之后***认可未再上班,且无相关请假手续,存在**情形,故之后的工资不应当支付。另外,**公司在9月21日以*****为由作出开除决定,罚款500元属于重复处罚。因此,**公司还应支付***1684元。 关于诉请2。本院认为,***虽然与同事发生打架斗殴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之后也未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但是**公司在未通知工会的情况下解除与***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支付赔偿金。经本院释明后***仍坚持主张经济补偿金3000元,在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于本判决行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2021年9月工资1684元、高温费12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江苏***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预交,江苏***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贴、岗位津贴。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