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1977号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6层6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花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841弄5号67宗地29幢二层I区28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书铭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花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书铭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工作变动,本案承办人由审判员***变更为审判员***。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上海花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书铭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