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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绘漫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1民初1259号 原告:大连绘漫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樱花北园36号6层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6层6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绘漫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大连绘漫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绘漫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绘漫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52元,由大连绘漫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