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891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楼2号楼6层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04434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宁任城区恩玺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刘庄路菜市小区3号楼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11MA94FW3640。
经营者:***,男,汉族,2002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任城区恩玺广告设计工作室、***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