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2民终6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6层6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文在线公司上诉请求:判令***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以及改判***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965073.45元(离职前24个月薪资总额3633073.45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332000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收益100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竞业限制协议》第2.1条、第2.2条的约定,以及中文在线公司发送给***的《竞业限制通知》,确定了***的竞业限制期限为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12个月内,以及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具体内容,但该协议并未约定在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就可以免除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法律也没有承担违约责任后就可以免除履行义务的相应规定。虽然根据双方的确定,竞业限制期限于2021年11月11日届满,但实际***一直在直接或间接的为竞争对手服务,其属于从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仍有履行竞业限制的必要,不应因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就免除其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二、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第2.4条的约定,***对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构成和金额是有充分认知和预期的,且该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明知违约责任后果的情况下,依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说明***违约获利远超过约定的违约金责任,故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第2.4条约定的标准判令***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
***上诉请求,改判***不向中文在线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不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中文在线公司提供的申请人为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24份证据保全公证书材料中,有多份公证材料中申请人的代理人为中文在线公司前离职员工***,不能以***为***的部门主管就直接认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虽向武汉盛阅文化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事业部总监***发送过多封涉及侵权作品书单的邮件,但该邮件属于同行间关于侵权检索的信息分享,邮件中的信息为任何人均可查询的公开的信息,不涉及任何商业秘密,同时分享该侵权检索信息并不会给中文在线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已根据检索信息为中文在线公司维权并使中文在线公司获得赔偿。通过上述邮件内容并不能得出***在与中文在线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获得利益,或自营、为他人经营业务的结论,一审认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无事实依据。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任职期间不存在中文在线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一审法院对于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判决明显错误。中文在线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第2.1条、第2.2条约定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及要求***向中文在线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判决明显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发生于***在职期间使用工作邮箱发送的邮件,时间分别是2020年6月、7月,中文在线公司提起竞业限制争议仲裁的时间是2021年10月,一审法院基于邮件确定的违约事实支持中文在线公司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应改判不予支持。
中文在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2.***向中文在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965073.45元;3.***向中文在线公司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0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1年7月4日入职中文在线公司,岗位为法务中心副总经理。双方先后签订过两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至2021年7月4日止,***的工作岗位为法律服务中心从事维权总监工作。2016年7月14日,中文在线公司(甲方)与***(乙方)还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2.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有竞争、供销及其他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内担任任何职务(无论是否获得报酬),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在前述单位或机构拥有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供销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业务。2.2乙方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为: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最多不超过24个月,乙方须履行的具体竞业限制时间,由甲方在乙方离职时根据乙方所在岗位的涉密程度及重要性、乙方的工作性质、乙方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以及在职期间公司为乙方提供的培训情况等多方面考虑,以书面形式确认。若乙方最终不予以确认的,甲方依法将书面确认书送达乙方后,照常生效……。2.3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2.4违约责任……。
后,***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11月12日解除。当日,中文在线公司向***发送《竞业限制通知书》,载明:……二、竞业限制周期为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三、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05000元(含税),具体支付周期及数额如下……。四、竞业限制期内应履行的义务:1.不得到以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拥有利益,竞争者的代表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关联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2.不得到数字出版(含有线和无线网络出版、电子出版等),与数字阅读相关的有线与无线互联网服务及合作伙件、电信运营商及运营合作伙伴,原创文学领域相关业务运营及出版、发行、销售、原创文学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为影视剧、短视频、游戏、动漫等),有声读物相关业务运营及有声读物采集、销售、制作,书刊策划和出版、版权交易、数字图书馆系统、数字化视音频网络系统,网盟、反盗版服务以及其他甲方正在经营、销售、生产制造或研究开发(包括尚未形成市场销售的技术、产品等)的业务领域担任任何职务(无论是否取得报酬)或为前述单位提供指导、咨询、协助、顾问或拥有利益……。六、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包括以下项目:1)乙方离开工作岗位的当月(无论是否已经解除聘用关系)起算的前24个月薪资总额;2)乙方违约所得,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由乙方支付;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期间为其服务单位获得的利润应当由乙方双倍赔偿给甲方;4)返还乙方在违约期间,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2021年10月27日,中文在线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2]第15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中文在线公司的仲裁请求。中文在线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中文在线公司主张***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利用公司资源以权谋私,与第三方公司存在金钱往来,给中文在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具体表现在:1.***曾于2019年9月分两笔向武汉华著盛阅文化产业公司转账3706元和5713.18元(转账摘要显示***人员工资)。2020年9月18日,***在湖北省版权保护协会召开的反盗版工作座谈会中代表武汉盛阅文化有限公司提出建议,***实际参与了武汉盛阅文化有限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而该公司与中文在线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2.中文在线公司维权专员***于2020年6月23日向***发送《修罗武神》等初步检索的侵权书单(30部),***于2020年6月24日将上述信息发送到***@***的邮箱;***于2020年7月8日向***@***邮箱发送“木瓜追书app侵权作品书单”;***于2020年7月9日向***@***邮箱发送“(微信公众号)侵权作品统计”的电子邮件。***曾为中文在线公司职工,2020年6月12日离职,后入职武汉盛阅文化有限公司担任知识产权事业部总监。3.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2021年6月23日发布微信公众号信息《湖北省版权保护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在武汉东湖梅岭礼堂举行》,其中内容显示***担任北京中菁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CEO。北京中菁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武汉盛阅文化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工商登记范围包括法律咨询,并且两家公司使用同一网站,存在强关联关系,与中文在线公司存在竞争关系;4.***未经允许为中文在线公司的合作伙伴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维权业务,包括搜集相关信息、制作公证书、提供证据等。***为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妈妈网、老子搜书等14个侵权平台搜集证据,并收取费用。就此,中文在线公司提供2019年3月13日的电子邮件,发件人***,收件人为yaoyaolaw@126.com,邮件内容为“第二、三、四批公证作品,共涉及14个平台,经贵司与我方核对,累计有效作品444部(具体详见下表),我们拟4月前往天津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目前仍然在抓紧时间准备诉讼材料。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约定,贵司按照3000元/部的标准向我方预付律师费,本次预付费用为3000元×444部=1332000元。账户名称: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建外大街支行”,附件为公证书明细及公司名称。***称收件人邮箱是***入职时在公司注册的邮箱,对于为什么自己向自己发送邮件,***解释只是给朋友帮忙,并未收取费用;5.中文在线公司提供24份公证书的首页,证明***利用公司资源为第三方维权的事实。公证书显示申请人为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人有***、***、***、***,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曾是中文在线公司法务部员工,***、***、***是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人员。***辩称其没有从事查证的内容,委托公证的代理人不是***,收款人也不是***,无法证明***给中文在线公司造成了损失。
中文在线公司曾于2021年2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就***以权谋私、泄密等行为给中文在线公司所造成经济损失1332000元要求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京0101民初14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中文在线公司诉讼请求。中文在线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京02民终15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武汉盛阅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武汉华著盛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出版物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数据处理;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等。北京中菁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软件开发;法律咨询(律师执业活动除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教育咨询等。中文在线公司主张其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数字阅读业务、知识产权保护业务、版权衍生业务等。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违约金等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现行劳动法项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关于***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的争议焦点。本案中,中文在线公司提供的申请人为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24份证据保全公证书材料中,有多份公证材料中申请人的代理人为中文在线公司前离职员工***,其部门主管为***。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出版物批发、互联网信息服务,该公司经营业务与中文在线公司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另,***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8日、2020年7月9日向武汉盛阅文化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事业部总监***发送多封涉及侵权作品书单的邮件,这与一般的邮件往来显然不同,***对此也未能做出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实际上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关于***是否应向中文在线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争议焦点。中文在线公司与***约定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据此,对中文在线公司依据约定要求***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张,具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应向中文在线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数额的争议焦点。根据双方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中文在线公司支付违约金。就违约金数额,法院认为,结合协议中约定的中文在线公司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在职期间、违约程度,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认定,***应向中文在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1万元。
关于***是否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争议焦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中文在线公司发送的《竞业限制通知书》载明竞业限制周期为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现***的竞业限制周期已到期,故中文在线公司要求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05000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0000元;三、驳回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文在线公司与***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中文在线公司在***离职时向***发出了《竞业限制通知书》,上述关于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竞业限制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非经中文在线公司事先同意,不得在与中文在线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有竞争、供销及其他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机构担任职务,拥有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中文在线公司有竞争、供销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业务。根据双方陈述及中文在线公司提交证据的情况,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盛阅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中菁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均与中文在线公司在经营范围上部分重合,存在一定的业务竞争关系。中文在线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在竞业限制期间,私自安排其部门人员为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维权取证、向武汉盛阅文化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事业部总监***发送多封涉及侵权作品书单的邮件、与武汉华著盛阅文化产业公司存在银行转账记录、以北京中菁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CEO身份参加业务交流活动等情况,***虽表示不予认可,但并未就上述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中文在线公司依据双方之间关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及返还其公司已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的违约程度、***的在职时间和工资标准,以及考虑中文在线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遭受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酌定***向中文在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10000元及判令***返还中文在线公司已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05000元,依据充分,处理适当。中文在线公司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过高部分,以及***关于其并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无需支付违约金和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均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中文在线公司在《竞业限制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的竞业限制期至2021年11月11日,现已超出该竞业限制期间,故对中文在线公司要求***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文在线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