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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6464号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