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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91民初2096号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知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某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变更公司名称为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5000元,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已缴纳1025元),由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