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坤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光坤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254号 原告:河南光坤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宿地开封市三大街市民之家11楼11-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5204648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区。 原告河南光坤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工程承揽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回原告的光伏板、逆变器等光伏建材材料或支付原告购买上述光伏建材材料的费用80080元整及其损失;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分布式发电项目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包光伏电站的光伏板、逆变器、汇流箱等光伏附件材料,被告负责在开封市范围内为原告寻找客户房顶,并在客户的房顶上按照原告的要求承揽光伏电站的建设,2021年10月9日被告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边村西区××号**其的房顶施工时,由于被告的工人不按原告的图纸施工,不及时整改,并与**其沟通不到位,直至起诉日仍没有整改,该光伏电站建设仍在搁置;经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效。原告多次让被告整改或拉回光伏建材材料;被告以各种理山搪塞。被告此种做法对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号为4102031976040××××,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光坤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