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5执28806号
申请执行人:合众高科(北京)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66号院1号楼7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沃德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龙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合众高科(北京)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沃德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587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山沃德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我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唐山沃德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山沃德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包括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在内的财产。我院联系不到被执行人唐山沃德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也无法确定和核实其法定代表人实际居住地,法院暂无法对其法定代表人等实施拘留等强制措施。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山沃德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唐山沃德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合众高科(北京)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合众高科(北京)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唐山沃德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山沃德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唐山沃德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合众高科(北京)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