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金升电机有限公司与济宁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曲阜金升电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曲阜市人民法院(2010)曲王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