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金升电机有限公司

曲阜某某电机有限公司与某某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汇恒机电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81民初2579号之一 原告:曲阜**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泉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470083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荆家镇起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06999056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汇恒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淄博高新开发区政通路**新时代商务中心C401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927909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曲阜**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汇恒机电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曲阜**电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汇恒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电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汇恒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电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汇恒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1687元,由原告曲阜**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