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金升电机有限公司

某某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汇恒机电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81民初257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曲阜**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泉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470083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荆家镇起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069990567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汇恒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淄博高新开发区政通路**新时代商务中心C401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927909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曲阜**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汇恒机电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鲁0881民初2579号民事裁定,冻结***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汇恒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曲阜**电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曲阜**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汇恒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