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金升电机有限公司

曲阜某某电机有限公司与某某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汇恒机电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81民初2579号
原告:曲阜**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泉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荆家镇起马路125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汇恒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开发区政通路145号新时代商务中心C4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曲阜**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汇恒机电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曲阜**电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汇恒机电有限公司的财产16万元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曲阜**电机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汇恒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