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5民初244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明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南路158号东方广场A座608-6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明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计125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陈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