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6763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诚信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望联村中联路腾达工业园A栋D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广东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江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广东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420元(江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710元,由江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费4725元(广东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