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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6763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诚信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望联村中联路腾达工业园A栋D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广东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江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广东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420元(江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710元,由江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费4725元(广东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