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278号
申请人:江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诚信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朝阳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祥瑞旅游汽车公司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朝阳果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186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朝阳果蔬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朝阳果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