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焊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市精成伟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682号
申请执行人:****焊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Hans-peterMariner。
被执行人:天津市精成伟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10号。
法定代表人:田秋成。
本院在执行****焊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精成伟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焊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财保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精成伟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348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精成伟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34806元。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