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电变压器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108国道高村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5月12日生,住宁夏平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702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送达法律文书期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董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