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晏某与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23民初220号 原告:晏某,男,生于1973年8月14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 被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6号网管大楼裙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7351138。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与被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晏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