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与定边县久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中翔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民申42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咸阳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抗战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定边县久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贺圈镇倪圈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边县贺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中翔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东侧朱雀乐府G幢2单元17层1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咸阳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建司)因与被申请人定边县久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边久胜公司)、陕西中翔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翔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8民终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咸阳建司申请再审称,1.定边久胜公司一审并未主张咸阳建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咸阳建司对中翔科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超过定边久胜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中也未对连带责任进行辩论,剥夺了咸阳建司的辩论权;2.***超越代理权在结算单加盖“项目部文函资料专用章”,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结算单系案涉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结算单形成时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定边久胜公司明知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中翔科公司,且有中翔科公司签字的《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作为付款依据的情况下,却由***使用“资料专用章”在结算单上签字,该行为显然不符合基本常识和交易结算习惯。案涉买卖合同有明确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故结算单应加盖中翔科公司印章。定边久胜公司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核实印章来源及加盖印章的人是否有相应授权。咸阳建司提交的印章管理规定能够证明***无权在结算单上使用资料专用章。如前所述,定边久胜公司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3.二审判决就咸阳建司的行为系债务加入或保证,适用法律错误;4.结算单上加盖咸阳建司资料专用章不构成债务加入或保证,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算单上没有债务加入或保证的意思表示,二审判决认定咸阳建司构成债务加入,又认定构成保证,相互矛盾。公司债务加入或者提供担保,必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为授权基础,定边久胜公司没有尽到审查股东会决议的审慎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者指令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定边久胜公司提交意见称,1.二审法院未剥夺咸阳建司的辩论权,二审判决仅要求咸阳建司对欠付货款承担连带责任,该结果对咸阳建司有利;2.案涉两份混凝土结算单盖有咸阳建司项目部印章,咸阳建司给***出具的委托书以及咸阳建司(2015)12号文件足以证明表见代理。结算单客户名称是咸阳建司希望城项目部,并非中翔科公司,手写内容是咸阳建司(2015)12号文件任命的执行经理***书写。落款处有经理***及管理人员***签字。中翔科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印章是***所盖。***告知定边久胜公司工程项目是与中翔科公司合伙开发,***、***逐张审查结算单后,出具两份结算单,故不存在定边久胜公司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情形。(2015)12号文件载明的人员任职,证明工程与中翔科公司无关。另外,咸阳建司还给***出具了委托书。结算单、任职通知、委托书均可证明咸阳建司承建项目时,不仅具有客观事实表见代理行为,更能证明咸阳建司与中翔科公司共同开发的合伙关系;3.本案不存在债务加入或保证,定边县人民法院认定中翔科公司、咸阳建司共同承揽工程的事实,客观真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4.案涉结算单加盖项目部印章、任职通知书、委托书,形成证据锁链,涉案债权并非债务加入或保证责任,而是中翔科公司与咸阳建司共同承揽工程。
中翔科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程序公正、适用法律正确,但金额认定有异议,定边久胜公司与中翔科公司没有结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由于担保具有无偿性,该特点决定了担保人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具体。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在结算单上的签字位于需方项目经理处,***签字位于需方管理人员处,结算单中有咸阳建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并无咸阳建司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同理,债务的加入是第三人为自己增加本不属于自己的债务负担,必须要有明确的加入他人债务的意思表示,就当事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应严格审查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不宜简单推定。案涉结算单中,也没有咸阳建司对中翔科公司欠付货款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二审认定咸阳建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
综上,咸阳建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