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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某与张某某、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02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南某某与张某某、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8月3日作出(2023)陕04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南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2346.13元。二、被告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张某某应赔偿原告南某某的各项损失62346.1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8元,减半收取108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张某某、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担762元,原告南某某承担327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如有一期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402执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