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2630民初93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OMA6E7CT22Q。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