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81民初3517号
原告:浏阳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浏阳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浏阳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由浏阳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