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民初1426号-2
原告:河北泰斗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旅游路西大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700923375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达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区轻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207452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河北泰斗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达因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泰斗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泰斗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