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656号
原告:长城远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西路1号院8幢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7HGT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宏大,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达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区轻一街9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207452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长城远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远大公司)与被告天津达因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长城远大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城远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蔡 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