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1782号
原告:河北泰斗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旅游路西大工业区9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638700923375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达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区轻一街960号,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05207452XO。
原告河北泰斗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达因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河北泰斗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其明确表示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泰斗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