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恒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与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3909号 原告: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18号睫园综合楼1幢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9172555P。 法定代表人:马东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1幢3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385665。 法定代表人:黄成,董事长。 原告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