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923执765号
四川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下欠工程款及利息262417.99元;鉴定费74000元,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3218.49元;案件受理费17237元,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38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325536.4元(其中工程款219199.5元、利息53644.41元、鉴定费43218.49元、案件受理费5638元、执行费3836元)。至此,四川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09民终1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