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3民初878号
原告:河北锐石钻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侧京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领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柔远镇孙家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锐石钻头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领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锐石钻头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甘肃领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私下达成调解为由,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锐石钻头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由被告甘肃领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