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4民初75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古灶古二村西街三巷11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03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今晖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77号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8098943M。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佛山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