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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某某信器材厂与福建联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11民初5489号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信器材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孟河镇惜字洲村母子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0233917H。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联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厂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324897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信器材厂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联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均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均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信器材厂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福建联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信器材厂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联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宝 人民陪审员  严日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