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1民初5408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联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38号厂房五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324897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福建联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福建联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因***不服仲裁裁决,另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合并审理。原告福建联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双方在(2021)闽0111民初1964号案件中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福建联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福建联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