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5646号
原告:内蒙古意**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公寓A座13层13039室。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告:巴彦淖尔市思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十五区(***庭小区1号楼4号底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内蒙古意**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思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2019年7月31日,内蒙古意**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意**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元,由内蒙古意**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