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5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意**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公寓A座13层1303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思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十五区(***庭小区1号楼4号底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意**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思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