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财保73号
申请人:江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丰林工业新区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MA37WOM1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601201010697365。
委托代理人:**,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601201910088836。
被申请人:江西沪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一楼11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8898408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沪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沪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