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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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6399号
原告: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76532069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裕丰花园1幢715室。
法定代表人:**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琴,女,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胡佑红,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衢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3LU77,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西一区76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佑红、***、衢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