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思执字第461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44号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62396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市清辉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综合区2#综合楼二楼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11755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85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清辉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84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