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10416号
原告:湖南大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国际大厦金座1801、18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199号政力大厦政力大厦栋1804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大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4元,由原告湖南大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谢 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