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辖终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上诉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某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8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某某研究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未能充分考虑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原审法院在裁定中认定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初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但被上诉人不仅未提供书面合同,亦未提供工作成果、能够证明工作过程的阶段性文件,更未提供上诉人确认其工作成果的验收证明等证据,原审法院仅依据微信聊天记录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明显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原审法院未能充分考虑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存在错误,案涉工程的实际履行地在武汉市洪山区。被上诉人提交的《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记载,用电位置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道刘家咀“IDC机房”增容,行政区划属于洪山区。因此,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直接认定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显然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或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某某公司起诉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确定本案系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某某公司诉请湖北某某研究院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某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某某公司在本案纠纷发生后,选择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湖北某某研究院对本案合同履行地的主张,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规则,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湖北某某研究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夏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