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1民初638号
原告:叶某某,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叶某某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1元,减半收取计765.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