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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1民初638号 原告:叶某某,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叶某某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1元,减半收取计765.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