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25民初168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