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3民初10851号
原告:代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形方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形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郑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代某诉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徐某、郑某、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代某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代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代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