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4786号
原告:陕西沃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B0LB0M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州,男,1987年4月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38082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沃康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沃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沃康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沃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13元,由原告陕西沃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亚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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