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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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财保205号
申请人: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380827M。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8002X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792631.2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2021年11月26日,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792631.26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